(2017)浙0381民初7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诚信皮革鞋料有限公司与朱义专、蔡庆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诚信皮革鞋料有限公司,朱义专,蔡庆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000号原告:瑞安市诚信皮革鞋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796462648B),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镇前东路。法定代表人:金高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圣翰、尤戈镭,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义专。被告:蔡庆余。原告瑞安市诚信皮革鞋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义专、蔡庆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诚信皮革鞋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3425元。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