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涂忠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涂忠生,喻炬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双溪大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73636618-7。法定代理人:朱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涂忠生,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喻炬花,女,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奉新县人,住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涂忠生、喻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被告涂忠生、喻炬花尚欠原告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29200元(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被告涂忠生、喻炬花同意自2016年起五年内全部还清借款本息,具体方案如下:2016年12月1日前归还本金10000元及14600元利息;2017年12月1日前归还本金20000元及14600元利息;2018年12月1日前,归还本金30000元;2019年12月1日前,归还本金30000元;2020年12月1日前,归还本金30000元;二、如被告涂忠生、喻炬花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则原告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2015年12月1日以后的借款利息;如有一次逾期,则自逾之日起30天内,被告涂忠生、喻炬花应归还尚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并且以12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为三千二百八十四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一千六百四十二元,被告涂忠生、喻炬花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涂忠、喻炬花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涂忠生、喻炬华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金额人民币16214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30日,此后利息依法计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江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