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XX与吉林公益源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吉林公益源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XX,男性被执行人:吉林公益源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XX与吉林公益源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