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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庄国泰与杨巍立、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国泰,杨巍立,陈冬梅,杨巍崖,厦门市永福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169号原告:庄国泰,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杨巍立,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陈冬梅,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杨巍崖,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厦门市永福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二环南路177号。法定代表人:杨巍立,总经理。原告庄国泰与被告杨巍立、陈冬梅、杨巍崖、厦门市永福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庄国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庄国泰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国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庄国泰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甘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