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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管绪文、刘秀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管绪文,刘秀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230号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表人:孟庆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管绪文,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刘秀香,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管绪文、刘秀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8.00元,由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则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