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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城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玉春、马国忠、李爱丽、张兴财、杜纯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玉春,马国忠,李爱丽,张兴财,杜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兴城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北路四段闻涛苑小区*****号。法定代表人:曹立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玉春,男,满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马国忠,男,汉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李爱丽,女,汉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张兴财,男,汉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杜纯辉,男,汉族,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027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分批将该笔借款还清,现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027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