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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曾雪萍与武汉市木兰湖绿岛茶业有限公司、冯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雪萍,武汉市木兰湖绿岛茶业有限公司,冯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71号申请执行人曾雪萍,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木兰湖绿岛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术椿树岗村。法定代表人:李荣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丽平,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曾雪萍诉被执行人武汉市木兰湖绿岛茶叶有限公司、冯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雪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木兰湖绿岛茶叶有限公司、冯丽平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财产。湖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房产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雪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木兰湖绿岛茶叶有限公司、冯丽平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湖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99号1-2层(房权证号:武房权证南字第××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