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国尧、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尧,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终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尧,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9号。法定代表人徐文明,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丹丹、崔杭莲,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陈国尧因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尧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国尧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国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国尧负担。上诉人陈国尧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洵审 判 员 王银江代理审判员 唐莹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