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448纪洪涛与张守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洪涛,张守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纪洪涛,男,汉族,1954年6月13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张守兆,男,汉族,1956年12月24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纪洪涛与张守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决:一、被告张守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纪洪涛194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纪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守兆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邮寄于2017年3月11日被退回。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守兆送达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登记信息。金额较小的银行存款均已冻结。3、2017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张守兆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邮寄送达执行决定书。4、2017年6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张守兆住所地洪泽区黄集街道娄赵村村民委员会实地调查走访,查实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无可供执行财产。5、2017年7月7日本院已将该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邮寄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19818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纪洪涛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张守兆之子张建中为被执行人,本院已告知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诉求追加。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6)苏0829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中华审判员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侍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