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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夏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某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650元(其中执行标的56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琪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