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夏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某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650元(其中执行标的56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琪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