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3179席三明与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三明,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179号原告:席三明,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中天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蕾,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558459X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港街268号中天湖畔生活广场1幢202室。负责人:陈青。被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99257121,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负责人:陈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席三明诉被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韩 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