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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泉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泉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582号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农业路南天明路西怡丰新都汇3号楼-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76725458D。法定代表人:杨利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飞,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娟,该公司小区经理。被告:陈泉臻,男,回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泉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孝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