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韦菊芬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韦菊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08号908室。组织机构代码:61204823-2。法定代表人:XX来,总经理。被执行人韦菊芬,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是融安县,申请执行人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菊芬服务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靖峰审判员 杨 志 民审判员 黄 振 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再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