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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申请周某某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2004年11月10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监护人:宋某某,系宋某某之母亲。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331197004151235。本院在执行宋某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由于被申请人周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监护人明确表示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泽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