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保兴、董海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保兴,董海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6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保兴,男,1952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海领,男,1952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上诉人高保兴因与被上诉人董海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7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保兴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保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双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