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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保兴、董海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保兴,董海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6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保兴,男,1952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海领,男,1952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上诉人高保兴因与被上诉人董海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7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保兴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保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双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