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与曹永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曹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明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长根,男,1952年9月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合阳县解放路北厢巷,陕西省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曹永林,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周家湾镇元沟村桃树湾组,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88********。申请执行人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永林清偿其车款192260元和诉讼费464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曹永林下落不明,银行账户均无存款信息,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信息,现执行期限将至,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1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富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