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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金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陈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532号公诉���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陈金光,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5011091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云山镇赵庄村388号。2017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陈金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竹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金光窃取李西亭停放在平度市云山镇赵庄村陈金光家西南侧陈光养牛场附近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260元。2017年5月31日,被害人李西亭与陈金光达成和解,陈金光赔偿李西亭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李西亭对陈金光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陈金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金光犯盗窃罪罪名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金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