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刑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郭文东、徐伟等与郭孝南、丁奇等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文东,徐伟,徐维纲,许迪,樊海君,巩占峰,梁国强,郭孝南,丁奇,王虎雄,张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刑终74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文东,男,1984年1月30日,汉族,专科文化,准格尔旗置信二手车信息部负责人,捕前住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丽泰小区6号楼4单元502室。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9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由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由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辩护人赵江龙,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伟,男,1974年1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捕前住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欣园B区21号楼2单元302室。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9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维纲,又名三毛,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自来水公司二井宿舍2号楼3单元6号。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辩护人马卫青、车艳雪,内蒙古三恒(准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迪,男,1983年3月14日,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鄂尔多斯市四海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城东小区6号楼2单元201室。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辩护人孙彦雨,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海君,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捕前住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恒裕小区9号楼1号商铺。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辩护人裴永、刘斌,内蒙古义盟(准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巩占峰,又名巩二,男,1977年3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北苑小区11号楼2单元1101室。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9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国强,男,1983年4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巨海城八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2月1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辩护人吴佩芳、贾一会,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郭孝南,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庆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荣华小区3号楼西单元2楼西户。2016年8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丁奇,男,1981年1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万通D区康宇二手车公司。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虎雄,男,1980年1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前武家渠奶站附近平房。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9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海波,男,1980年3月28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金岸国际小区A座5单元6楼北户。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9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文东、徐伟、郭孝南、徐维纲、许迪、丁奇、樊海君、巩占峰、王虎雄、梁国强、张海波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做出(2016)内0622刑初44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郭文东、徐伟、郭孝南、徐维纲、许迪、丁奇、樊海君、巩占峰、王虎雄、梁国强、张海波犯赌博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原审被告人郭文东、徐伟、徐维纲、许迪、樊海君、巩占峰、梁国强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郭文东、徐伟、徐维纲、许迪、樊海君、巩占峰、梁国强与原审被告人郭孝南、丁奇、王虎雄、张海波犯赌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2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准格尔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银 福审 判 员 乔 四 厚审 判 员 孟和巴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许 慧书 记 员 乌 日 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