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曹玉连与李秀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连,李秀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330号原告曹玉连,女,汉族,1952年12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秀娟,女,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曹玉连与被告李秀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曹玉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玉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隋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