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文秀与杨志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秀,杨志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2225号原告:黄文秀,男,1954年2月8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杨志帮,男,1969年5月4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黄文秀诉被告杨志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通知原告黄少七缴纳诉讼费用,其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文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有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