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党香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香花,李成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党香花。被执行人李成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7)晋1102民初624号之一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党香花与被执行人李成顺借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李成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党香花35万元;执行费5150元。但被执行人李成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成顺的银行存款35万元:执行费5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