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5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铁力经销处与大连昱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铁力经销处,大连昱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5540号原告: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铁力经销处,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兴业装饰材料市场西区17号。经营者周生爱,男,1958年3月3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昱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港景园5号2单元25层1号。法定代表人韩守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铁力经销处诉被告大连昱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铁力经销处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铁力经销处撤回对被告大连昱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铁力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