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钟兴彬诉被告四川富凯印务包装有限公司、黄益华、刘江、蔡胜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80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兴彬,四川富凯印务包装有限公司,黄益华,刘江,蔡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806号原告:钟兴彬,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居民,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炽永,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四川富凯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黄土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钟兴辉。被告:黄益华(曾用名:黄勇),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刘江,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居民,现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蔡胜,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钟兴彬诉被告四川富凯印务包装有限公司、黄益华、刘江、蔡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钱定明审 判 员 邱 燕人民陪审员 马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瑾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