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执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商广晖、孔祥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广晖,孔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535号申请人:商广晖,男,汉族,现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孔祥贵,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商广晖与被执行人孔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9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孔祥贵位于齐河县贵和华城小区18号楼1单元2502室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孔祥贵位于齐河县的房产一套,保全价值227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