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玉泉与马贵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泉,马贵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593号原告:孙玉泉,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马贵泉,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孙玉泉与被告马贵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孙玉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玉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玉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计719元,由原告孙玉泉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玲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人民陪审员 轩林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綦恩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