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邯郸市永年区西滩头村栗旺化工原料门市与董民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永年区西滩头村栗旺化工原料门市,董民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797号原告:邯郸市永年区西滩头村栗旺化工原料门市,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经营者:栗付印。被告:董民胜,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永年区西滩头村栗旺化工原料门市诉被告董民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永年区西滩头村栗旺化工原料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翠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