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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宿莽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6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宿莽,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董建刚,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宿莽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宿莽及其辩护人董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宿莽于2017年3月31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主路,因对依法检查车辆的民警不满,拍照并辱骂民警,在被强制带至警车时,又将辅警侯某(男,47岁)右手中指咬伤并踢踹执勤民警董某(男,29岁)。被告人宿莽于2017年3月3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宿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被害人董某、侯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宿莽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宿莽有暴力袭警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宿莽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宿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