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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与张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张玉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875号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辰寰大厦561室。负责人:李利,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满族,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经理,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员工。被告:张玉芳,女,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张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展文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