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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何永维、符肖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何永维,符肖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55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主要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支恒,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红,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永维,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符肖珍,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何永维、符肖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被告何永维、符肖珍已向其偿还逾期部分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计1382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138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区瑞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柳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