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逸皓、崔彤等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彤,马逸皓,张军,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62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彤,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宇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逸皓,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成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志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军,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郭志宇,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飞,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泊头市。曾因私自经营网吧于2011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私自经营网吧于2011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彤、马逸皓、张军、赵飞犯非法拘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彤伙同马逸皓、张军、赵飞于2017年4月18日21时许至2017年4月20日2时许,以索要欠款为由,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东区5号楼1801室内对被害人苏某(男,20岁,北京市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告人崔彤于2017年4月20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马逸皓、张军、赵飞于2017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崔彤四至六个月拘役,建议判处被告人马逸皓、张军、赵飞三至五个月拘役。被告人崔彤、马逸皓、张军、赵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彤、马逸皓、张军、赵飞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二、被告人马逸皓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三、被告人张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四、被告人赵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 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荣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