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马某某、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马某某,郑某某,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196号原告:董某某,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艇,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超群,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郑某某,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某某支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该支公司员工。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郑某某、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