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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马某某、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马某某,郑某某,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196号原告:董某某,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艇,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超群,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郑某某,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某某支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该支公司员工。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郑某某、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