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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胡佐琴与阳永萍、马腊腊、刘石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佐琴,阳永萍,马腊腊,刘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783号申请执行人:胡佐琴,女,汉族,1953年12月18日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所地遵义县新舟镇。被执行人:阳永萍,女,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青杠塘镇。被执行人:马腊腊,女,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青杠塘镇。被执行人:刘石敏,男,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郑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胡佐琴申请执行阳永萍、马腊腊、刘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阳永萍、马腊腊、刘石敏偿还申请人胡佐琴本金100500元及利息;二、由阳永萍、马腊腊、刘石敏承担案件受理费2310元,执行费14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仅有少量存款,无扣划必要,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