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文义、天津市弘利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义,天津市弘利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黄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异2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义,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弘利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2号环兴科技园A座。法定代表人:刘廷淑,经理。第三人:黄启波,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王文义与天津市弘利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文义于2017年5月10日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黄启波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文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追加申请属于申请执行人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文义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 判 长 梁 涛审 判 员 汪若磊助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管 楠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