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辖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重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重视,蒋世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冯怡毅,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重视。原审被告:蒋世荣。上诉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重视、原审被告蒋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97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重视并无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合同履行地不存在。上诉人未授权蒋世荣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蒋世荣并非上诉人的员工,因此,上诉人并非该合同的相对方。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陈重视为上诉人承建的宣城市铁山路工程供应水材料,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故案涉合同的履行地应为该地。现陈重视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至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并非适格被告等属于本案实体审理范畴,与本案管辖权审查无涉。综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征审判员 陆建军审判员 王鸿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