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开福、郑锦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开福,郑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郑开福,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被执行人:郑锦辉,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本院作出的(2011)青神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锦辉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郑锦辉在中国工商银行23×××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郑锦辉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友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炫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