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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诗锋、杨明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诗锋,杨明娇,张蔚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6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诗锋,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畲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杨明娇,女,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张蔚微,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诗锋与被执行人杨明娇、张蔚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闽0426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明娇、张蔚微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该案件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配合执行。2017年01月18日本院做出(2017)闽0426执271号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杨明娇、张蔚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在诉讼期间被执行人杨明娇、张蔚微所有的尤溪县西滨镇西洋西区36号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成交价款为人民币239000元,我院已依法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分配,本案共分配执行款4268元,被执行人杨明娇、张蔚微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732元及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方式依法向金融、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明娇、张蔚微财产,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17)闽0426执271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明娇、张蔚微的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2017年8月11日因被执行人杨明娇、张蔚微未依法向我院申报财产,我院做出执行决定书决定拘留被执行人杨明娇、张蔚微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杨明娇、张蔚微去向不明,故未予以送押;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黄 文 兴审判员 陈 新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权(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