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某1、高某2与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李某1,李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1民初1331号原告:高某1。原告:高某2。被告:李某1。被告:李某2。原告高某1、高某2与被告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1、高某2,被告李某1、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1、高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高某2与被告李某2于2016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约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68000元,由高某2入赘女方家。自同年3月6日至2017年2月6日,原告先后四次给付被告彩礼60000元。现高某2与李某2未能结婚,双方协商退还彩礼未达成协议,故诉请二被告返还彩礼款60000元。被告李某1、李某2辩称,收受彩礼58000元属实,但是原告先提出退婚的,故不同意退还彩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2.被告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三份;3.入赘协议书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法庭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初原告高某2、被告李某2经他人介绍相识,约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68000元,由高某2入赘女方家生活。遂后,原告分四次给付被告彩礼58000元。双方在协商结婚时发生矛盾,并就退还彩礼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原告高某2与被告李某2虽有婚约,但双方未能登记结婚,被告按照风俗习惯收受的彩礼,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解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5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1、李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1、高某2彩礼款5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高某1、高某2负担100元,被告李某1、李某2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