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3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龙昌、周晨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昌,周晨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3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龙昌,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周晨晖,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784执23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晨晖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原查封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晨晖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志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俊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