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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董厚谈诉赵金荣、李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厚谈,赵金荣,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董厚谈,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金荣,男,1967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秀梅,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37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2元,执行费12576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吴利民初字第3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