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董厚谈诉赵金荣、李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厚谈,赵金荣,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董厚谈,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金荣,男,1967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秀梅,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37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2元,执行费12576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吴利民初字第3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