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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士宏与被执行人栗占奎买卖合同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士宏,栗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韩士宏。被执行人:栗占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士宏与被执行人栗占奎给付金钱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1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栗占奎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受货款88000元,案件受理费2046元,以上共计90026元。但被执行人栗占奎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士宏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对栗占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21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封鸿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