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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奈曼旗大镇世宜日用品店与沈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大镇世宜日用品店,沈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270号原告:奈曼旗大镇世宜日用品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房产83号区(盛世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王玉娟,职务: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美(系王玉娟之女),女,1992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天狮专卖店,身份证号码×××。被告:沈玉华,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大镇世宜日用品店与被告沈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曼旗大镇世宜日用品店撤回对被告沈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