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1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国孝与刘士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三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孝,刘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1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国孝,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27日,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刘士生,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16日,陕西省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士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的账户6080690042xxxxxxxx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