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金与被执行人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403号申请执行人陈金,1959年10月12日,男,汉族,住所地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鹿寨县。法定代表人:陈丽萍,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金与被执行人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柳市民二外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融水县融水镇寿星中路会展中心后街融城银座X幢A-XX号房(房屋所有权证:融房权证融水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34.69平方米),并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桂02执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陈金与被执行人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4)柳市民二外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2017年7月21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发出(2017)桂0225执4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将被执行人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中路会展中心后街融城银座1幢A-38号房(房屋所有权证:融房权证融水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34.69平方米)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陈金(护照号码:P0100361)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融水县融水镇寿星中路会展中心后街融城银座X幢XX号房(房屋所有权证:融房权证融水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34.69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炳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树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