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姚市中成装饰有限公司与余姚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中成装饰有限公司,余姚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525号原告:余姚市中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西门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波、楼新,宁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姚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余姚市阳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滕国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永、王鹏宇,浙江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中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告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科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淑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