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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任富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法定代表人李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任富,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阳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华北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富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0536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执行员  赵雁惠执行员  白向东执行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