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罗伟与沙坪坝区亮辉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沙坪坝区亮辉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032号原告:罗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沙坪坝区亮辉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九重锦1号楼-1F商铺,组织机构代码92500106MA5UCXMF1X。法定代表人:胡亮,该店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迁刚,男,沙坪坝区亮辉超市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沙坪坝区亮辉超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伟与被告沙坪坝区亮辉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伟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伟负担。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琰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