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阳市房发玻璃钢饮水水箱制造厂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房发玻璃钢饮水水箱制造厂,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5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房发玻璃钢饮水水箱制造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投资人张培红,系厂长。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李玉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沈阳市房发玻璃钢饮水水箱制造厂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3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并且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辽0122民初36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