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尹廷项与熊安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廷项,熊安然,崔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尹廷项,男,194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珙县。被执行人熊安然,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崔林英,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26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熊安然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城南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