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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申请执行人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73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被执行人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X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方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晋1128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张XX借款450万元及利息。因本案属于团体诉讼,诉讼金额巨大,另外被执行人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XX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方山县公安局刑拘在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永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少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