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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海峰与任建西、任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峰,任建西,任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580号原告:杨海峰,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任建西,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任亚飞,男,199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原告杨海峰与被告任建西、任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本案被告不适格,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院。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来自